建立资金托管关系(按需)
自身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的境外机构,申请成为直接参与者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直接参与者作为资金托管行。资金托管行指是为其他直接参与者提供CIPS还在那个户注资及相关流动性服务的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境外直接参与者与资金托管行应当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境外直接参与者与资金托管行建立资金托管关系应当向跨境清算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表;
(二)资金托管行相关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跨境清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材料的提交时间原则上不晚于直接参与者与跨境清算公司完成《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之后的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