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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债券通”(北向通)回购业务跨境资金结算的公告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5〕第21号)要求,跨境清算公司为参加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跨境资金结算服务,现公告如下:

  参与“债券通”(北向通)跨境资金结算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简称CIPS)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债券通”(北向通)结算操作规程》(银办发〔2018〕150号)及CIPS报文标准(附件)中对相关栏位的填写规范要求,办理回购业务跨境资金结算。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债券通”(北向通)回购交易资金结算业务报文交换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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